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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农村殡葬改革的几点建议

  • 来源:网络百科
  • 时间: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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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殡葬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土葬(含装棺再葬)对环境的影响、资源钱财浪费以及因不当推行火葬引发的违法犯罪。而殡葬立法的宗旨,就是要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此,在正确把握我国殡葬行业特色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致力于寻求有效的对策,在新的法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对殡葬业的管理和监控,以期为提升行业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农村殡葬改革


(一) 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加强农村殡葬改革的制度设计


“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即“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贯穿于殡葬改革的每一环节中。对于殡葬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的选址,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及价值观,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运输、火化遗体时,要体现“死者为大”的“人本”主义思想,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尊重,禁止出现侮辱遗体的现象,更要严厉惩罚偷尸卖尸的犯罪行为。在殡葬服务设施管理方面,要用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符合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做好消毒工作。同时丧葬费用标准的制定也要符合当地实际经济状况,彻底推翻农民肩上“丧葬债”这座大山。


立法理念


(二) 坚持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指导思想


殡葬改革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可持续发展型社会,使子子孙孙能够永续发展并安居乐业。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无视群众利益,殡葬服务垄断经营,牟取暴利;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一些农村地区将骨灰装入骨灰盒后放入墓穴中或再装入棺材埋入坟墓中,使得殡葬成本进一步增大。种种乱象丛生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基层殡葬行业和广大农民没有真正理解殡葬改革的“坚持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


化解耕地危机的根本办法,是实现墓地资源循环使用。要真正做到维护公共利益,最根本的还是以坚持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实行“政府买单推行火葬”,政府买单能为殡葬改革从目前欲进不能、欲罢不忍的两难困境中开劈了一条新途径,从而有助于解决因为推行火葬而引发的“政府与群众、群众与殡仪馆、殡仪馆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国有殡仪馆和民营殡葬业者之间”等四大矛盾。


(三) 确立改革土葬、节约耕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和多元生态的殡葬方针


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长期以来,我国殡葬改革的首要任务一直是大力推行和普及火葬,积极改革土葬。事实上,由于我国区域广阔,民族众多,各地区间存在着很大差别,如果不加分别地强力推行和普及火葬,不仅成本高昂,而且会引发很多负面效应,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应当定位于:改革土葬,节约耕地,保护环境,节约文明和多元生态。比如,对于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普及火化;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可以暂缓实行,但要对传统的土葬进行改革。


文明节俭


(四) 转变殡葬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殡葬行政执法主体的工作职能依法确定,不能越权违法或行政不作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针对农村殡葬管理工作的特点,结合农民法制意识普遍淡薄的现状,作为殡葬执法工作者要切实转变行政执法的工作方式,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倡导实行人性化执法。重点整治无证经营的丧事音乐队和封建迷信活动,引导农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殡葬行政执法


(五) 打破行业垄断,消除行业暴利


殡葬改革的初衷就是崇尚节俭、节约土地,遏制“死人与活人争地”的事实,但回顾改革成果却发现这一立法目的并未完全达到。这和殡葬业的极度垄断不无关系。垄断经营与违规经营共存,导致市场混乱。我国殡葬业的经营主体是民政部门,占优势,即使是联营的殡葬单位,也是由民政部门掌握支配权和主导权。殡葬服务设施属于特殊管理领域,故在同一地区行业准入的殡葬服务设施是有限的,没有竞争,必然产生垄断。要推进改革就要牺牲部门利益,民政部门要实行行政审批体制,并且应更多地考虑利益,更多地承担监管的职能。还应当建立殡葬用品专业市场,采用生产厂家直销经营、用户随意挑选的模式,殡葬用品销售引入市场机制,以打破殡葬垄断、遏制殡葬用品高价。


打破行业垄断


(六) 加强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政府只有把公墓经营者或单位的利益控制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才会步入良性循环。政府应规定公墓的更低销售价格,凡经营性质的公墓都应按规定纳税。对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经清理认定为非法公墓的,将坚决取缔,并责令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所得;对违规经营、预售、炒买炒卖或传销等违法经营公墓行为坚决制止,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依法处罚并追究负责人责任;对违反规定,私自对外出售墓穴地的公益性公墓,由殡葬主管部门配合土地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就地封闭;对于申请新建公墓或扩大公墓用地项目,一旦用地范围涉及到粮田或可耕用地,都应坚决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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